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

10133119 謝易翔 商務

前 言

民國六十年時,許多膠帶同業已經開始生產免刀膠帶,而其中一家公司「地球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免刀膠帶專利開啟這場專利之爭。

•地球公司於取得免刀膠帶專利後,立即利用該根本不應獲准的專利控告同業意圖侵占市場

•力爭公平正義的膠帶廠商(四維和亞化),則不斷在行政救濟與之對抗,以防止地球公司濫用專利權。

案件介紹(一)

專利名稱:黏性塑膠帶表面具凸凹各式花紋製造方法
被告人數:4人


案件發展(二)案外案

民國八十五年,四維董事長楊斌彥在美國機場遭到帶聯邦調查局逮捕,因涉及竊取艾佛瑞〃丹尼斯公司機密。

同年十月一日,四維案被美國政府正式起訴,罪名包括經濟間諜、洗錢、郵電詐欺等等,共計二十一項,而聯邦政府在正式開庭前就自動撤銷七件々訴訟過程中,法院也撤銷了另外十二項指控。最後祇剩下經濟間諜法第1832條之「意圖竊取商業機密」與「共謀竊取商業機密」二項罪名。

民國八十八年,刑事判決結果楊斌彥個人罰款25萬美元,拘留美國六個月,四維企業則罰款500萬美元

民國九十年,民事判決結果四維公司應支付艾佛瑞〃丹尼斯公司6000萬美元,包括不當使用營業秘密1,000萬美元,損害賠償1,000萬美元,懲罰性損害賠償金3,000萬美元等。
此案對同時在與地球訴訟的四維來說影響極大!!
註:
艾佛瑞〃丹尼斯公司:位於美國函州,為美國最大的黏貼產品製造公司,生產郵票及郵寄標籤等產品,在全球約有16,000位員工 案件全文 http://goo.gl/37ponR


地球公司運用「以刑逼民」的訴訟策略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民國83年專利法尚未修正前,屬於刑事處罰部分
如專利法106條:「偽造有專利權之新型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、107條「仿造有專利權之新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。」當年被解釋為廣義刑法

•地球公司打贏了民事及刑事訴訟,經由高等法院確定刑事判決(88,上易,4736),且附帶民事賠償亦於民國八十五年判決定讞。

專 利 資 訊

民國60年1月22日發明人張周美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專利「黏性膠帶表面具凸凹各式花紋製造方法」。

•同年6月15日張周美將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第54625號,專利權期間由民國60年1月22日至民國70年1月21日止。


商 業 利 益

民國75年2月4日台北地方法院以73年度訴字第2971號民事判決四維公司與當時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,金額高達 2 億 2652 萬 4000 元。若再函入計算亞化公司之賠償金,所生之賠償總額達6億多元,歷史上罕見,此判決打擊膠帶產業甚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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